湖医药行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湖北医药学院涉法涉诉事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医药学院涉法涉诉事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原湖医药行发﹝2016﹞48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湖北医药学院
2019年5月15日
湖北医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 15日印发
共印45份
湖北医药学院涉法涉诉事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法涉诉事务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或所属机构名义从事涉法涉诉事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法涉诉事务包括:
(一)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拟定;
(二)教职员工、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相关纠纷;
(三)学校涉外合同、侵权、物权、债务等纠纷;
(四)学校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纠纷;
(五)公安、检察、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涉及学校或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诉讼事宜(含协助保全、协助执行等);
(六)其他涉法涉诉事务。
第四条 学校对涉法涉诉事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因其过错或过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涉法涉诉事务实行预防为主、及时申报、主动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培训制度,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
第二章 涉法涉诉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涉法涉诉事务实行归口管理、流程管理。
校党政办和政策法规处是学校涉法涉诉事务的主要承办单位,负责涉法涉诉事务的文书签收及人员接待工作。
(一)除校党政办和政策法规处外,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签收外单位交送的有关涉法涉诉事务的文书;经收发部门接收的涉法涉诉事务函件,由校党政办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签批,转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阅处。
(二)除涉及刑事犯罪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涉法涉诉事务,向相关单位及个人发表意见和言论;不得擅自出具证明、说明和承诺书;不得擅自接受与学校有利害关系外单位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对涉法事务的鉴审主要包括:
(一)合同鉴审;
(二)学校批转审核、鉴审的涉法文件;
(三)其他应当审核、鉴审的事务。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鉴审部门(如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人事处、审计处、学工处等),对以下涉法事务实施合法性论证:
(一)项目标的在二十万元及以上的;
(二)拟提交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的;
(三)涉及学校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
(五)其他须论证的事务。
第十条 学校涉法涉诉事务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申报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须报审的事项办理程序为:
(一) 填写《涉法涉诉事务咨询表》;
(二) 报请分管校领导批示;
(三) 送交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四) 将鉴审意见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的论证意见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加急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加强涉法涉诉事务归档工作。申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相关事务的完整资料,做到“一事一档”,同时应指定专人向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提交全套资料,供备查、存档。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涉法涉诉事务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申报,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依据本办法参与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与外部发生涉法涉诉事务的,根据学生申请和学校审批,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可提供法律援助,因法律援助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对违纪违规处分提出申诉,由学校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相应规定办理,若需提供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主动配合参与。
第十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决定聘请律师代为处理涉法涉诉事务,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涉法涉诉事务,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可不予论证。
第三章 涉法涉诉事务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经学校授权,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可全权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对外涉法涉诉事务,提出处理意见供校领导集体或相关职能部门决择。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协调、处理涉法涉诉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提供证据,并将相关材料复印整理成册,交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协调处理涉法涉诉事务时所花费的差旅、文印、交通、通讯等费用,由申报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涉法涉诉事务涉及多部门配合的,由申报部门牵头,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若事情重大,可申请学校指派相关校领导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多部门共同参与涉法涉诉事务时,由申报部门安排专人与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共同处理。其专人为全权代理人,负责对和解、调解、撤销案件等进行处理;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及学校聘请的律师为一般代理人,负责提出法律意见,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涉法涉诉事务须与外单位沟通协调的,申报部门应提前一周与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取得共识。在处理过程中,如对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异议,申报部门应写出意见书,列明依据,提交校领导议定后再行处理。
第四章 纠纷的预防和法律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力求减少涉法涉诉纠纷的发生,减少涉法涉诉事务操作失误,避免涉法涉诉事务给学校带来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严禁违规、越权从事涉法涉诉事务;严禁各单位(部门)对外提供担保;严禁以各单位(部门)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 牢固树立法纪法规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在涉法涉诉事务文书的草拟、评审、签订、下达、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归档等方面,严格循章办事。
第二十七条 加强过程监督。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学校授权,对正在处理中的涉法涉诉事务提出质询或意见建议,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法学教研室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学校对校内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普法培训。学校财务、审计、人事等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业务法律进行普法培训,将培训成绩计入干部年终评议、考核成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工作被动、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可直接对责任人予以处分,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涉法涉诉事务咨询表》
附 :
涉法涉诉事务咨询表
序 号:
咨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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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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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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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加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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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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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部门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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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意 见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处或法律顾问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1.请及时将上述意见告知校领导,供决策参考。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文书存档备查,一份交政法处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