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共分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纪要的出台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孩子抚养权不给家暴施暴方
记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问纪要对其中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纪要明确提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明确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记者: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您谈谈纪要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纪要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基于这种认识,纪要第9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为此,纪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比较具体可行的意见。
以房抵债类纠纷分情况处理
记者:近年来,房地产不论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层面还是在人民群众家庭财产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请问纪要对这类纠纷都有哪些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最高法一贯强调,坚持以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房地产领域存在土地出让、合作开发和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的一、二、三级市场,从公权力干预的程度上看,是依次减弱的,因此,在对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宽。为此,纪要第13条、第14条分别明确: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针对近年来以房抵债类纠纷显著增加的实际,纪要区分各类情况,分别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对于指导该类纠纷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不受理确认违法建筑归属案
记者:产权保护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纪要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请谈谈这方面的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物权法司法解释今年公布实施后,社会反响良好。但由于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有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一时难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纪要对审判实践中比较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纪要在“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节中,对农村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由于国家目前正在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政策性特别强,总的原则是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非试点地区仍要保持原来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纠纷,纪要的指导思想是合理确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但是,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护产权的重要内容。针对实践中认识比较混乱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纪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了总原则,就是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末位淘汰解约无法律依据
记者:纪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哪些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近年来,最高法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纪要依然贯彻了这一理念。
纪要第29条明确了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纪要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原则规定窝工损失如何计算
记者: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很强,请介绍一下纪要对这类案件审理的新思路。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历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实际情况,纪要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予保护。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纪要专门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法规定了三种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符合三种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况较多,但是,判决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保护停(窝)工受损方合法权益力度不够。法律适用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为此,纪要第32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法制网北京12月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