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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质量”问题的合同*必备条款

2016年06月16日 08:48  点击:[]

      签订购销(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软件开发合同,必须明确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异议期限,在招标文件制定及合同中,可以约定(写明)如下条款:

【验收及质量异议】本合同标的物(货物、项目、工程、软件成果)质量应按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招投标文件执行。

1.验收方法:由甲方(一般是我校)在合同标的物交接时,进行外观、数量的验收和确认,质保期满前所填报的验收单、交接手续不作为合同标的物最终验收或工程合格的凭据,合同标的物内部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随时出现甲方随时通知乙方(视为质量异议),双方对于质量问题及其发生原因存在争议的,以十堰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报告为准。

2.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交接、保质期内或使用等环节、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招投标文件要求,应妥为保管,并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保质期满,如甲方未按上述(1)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交接验收仅为外观、数量验收,确认无误后,凭乙方正式发票,分x次支付,其中预留x%待质保期满x年后,查无履约异议、无质量服务争议,由甲方凭质保期满后最终验收凭据支付。

说明:甲方依据协议付款,不等于甲方对于产品无质量、服务方面的异议。

以上条款,供各单位制定招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时参考。

政策法规处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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