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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2016年06月16日 08:45  点击:[]

签订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解除、终止、到期后的及时腾退要求,在招标文件制定及合同中,可以约定(写明)如下条款:

【合同解除、终止、到期后的及时腾退要求】

1、因为承租方上述违约行为,该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  %计算,造成损失由该方全额进行赔偿。守约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后或者因为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无条件退出该场地。在约定时间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撤出并交接场地,并及时处理属于自己可处理的物品,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不交接手续视为授权甲方全权自行清点,乙方无条件认可。超过7个工作日不处理的视为捐赠给甲方(期满即视为捐赠物交接完成),甲方可任意处理,为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场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重申:为了减少损失,双方明确,发生纠纷必须在场地外经由法律渠道解决,不得占据场地、影响甲方对场地的正常招商、经营活动:因故合同到期、终止、解除或发生履约争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撤出并交接场地,并及时处理属于自己可处理的物品。

乙方明知:乙方撤出后,其合同索赔权不受任何影响。借故不撤出的,乙方单独承担不撤出期间的损失并赔付单项违约金  xx万元。

以上条款,供各单位制定招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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